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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试用期——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讨论01 
[ 2007-5-20 15:29:00 | By: 小树 ]
 

改变试用期与岗位挂钩,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限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看法: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原有的试用期规定大大缩短,对企业的招聘人员来说的挑战就大大提高了,对于企业来说用来考察新人的时间就严重缩水,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会发生的是:企业用人、招聘愈加谨慎,对于求职者来说求职难度其实是大大提升了,相对应的是人才派遣公司将会获得更好的机遇,企业将会把更多的人员以派遣形式使用,让派遣公司和人员签订长期合同,从而使在企业的试用期可以获得增加。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看法:现在有很多企业,尤其对于销售人员在试用的工资发放标准是极其不规范的,这样的条款对于员工来说是有保障了,但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提出高薪的中阶管理人员来说,对于企业必须承担更多的风险

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看法:这个条款对于员工来说没什么太大的保障,企业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找个证据太容易了,无论是从岗位说明还是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方面,不过由于这样的条款出现,使得公司对于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就变得更加严苛和变本加厉,这样公司的证据就会很容易找到,所以员工一进入公司必须清楚仔细了解公司规章制度,对于模糊条款要详加阅读,并且就相关负责人询问清楚,否则吃亏的就是自己。

 
 
 
Re:试用期——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讨论01
[ 2007-5-22 21:01:30 | By: 刚毕业(游客) ]
 
刚毕业(游客)对我们这些刚毕业的学生来说很有帮助,谢谢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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